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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美平台學生社團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1-01-07   點擊:18772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條  進一步加強學生社團管理,充分發揮學生社團的育人功能,促進學生社團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共青團中央《高校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辦法》、《高校共青團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天美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社團是指由我在校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願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誌向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各級教育部門、共青團組織、學聯組織和學的有關規定,積極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的基本導向,團結和凝聚廣大青年學生,開展主題明確、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繁榮校園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升學生綜合素質,促進學生成長成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學生社團工作由學黨委統一領導,各相關單位和個人按職責分工履行管理職責。

  天美對學生社團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分級指分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和一般社團,分類指分為思想政治類、專業學術類、文化藝術類、體育健身類、誌願公益類、自律互助類、創新創業類及其他社團

第七條  天美和團委應積極利用各種資源,支持學生社團開展工作。天美為學生社團提供活動場地、器材、設備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條  天美團委負責製定《社團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製度,履行學生社團的年審、考核及動態調整等管理職能,控製社團數量,確保社團工作實效。天美團委成立社團管理部,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學校社團管理職能。社團管理部通過工作交流、專培訓、評比表彰等方式,指導、支持和勵學生社團工作。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是社團的第一責任人,履行社團建設發展和活動舉辦等指導職責。每位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社團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

第十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是社團的具體工作負責人,應做好社團成員招募、活動舉辦、社團管理、檔案建設等社團工作。

第十一條  天美對學生社團管理實行責任追究製。各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學生社團管理職責,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

第三章  社團成立

十二  天美黨委特別批準的外,學生群眾性組織均須按學生社團登記註冊。學生社團登記成立時,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20名及以上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須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具有組織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

(二)有規範的社團名稱、社團簡介

)至少有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有規範的社團章程

)社團的活動內容與發展方向不得與學現有的社團重復或相互包含。

十三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向院團委遞交以下材料:

(一)社團章程擬稿;

(二)社團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簡介;

(三)社團成員信息匯總表;

(四)《天美平台學生社團申請成立登記表》等

十四  申請材料交團委審核,院團委在收到社團成立申請和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成立的決定。批準籌備成立的,應批準籌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召開社團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工作以外的活動。

十五  從召開社團會員大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院團委社團管理部組織社團答辯。通過答辯的社團進入3個月的試運行期,期間院團委對社團進行監督及指導,表現優良的社團將在試運行期後正式予以註冊成立。

第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關於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規定,高校不得成立宗教類學生社團。

  社團建設

第十   學生社團成員應為我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章程組織機構,有權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有權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

第十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本社團的章程行使職權,包括: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對社團變更、解散等事項作出決定,修改社團章程等。學生社團會員大會至少每學期召開1次。

十九  學生社團負責人應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並報院團委審查

二十  社團負責人應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  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二)  曾因違反相關社團管理規定被撤職;

(三)  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二十一  學生社團必須配指導師,且指導必須是我在職教職工。社團指導教師應具較強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管理能力和與社團發展相關的專業知識。

  社團活動

二十二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須遵守相關規章製度,並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任何人不得在學生社團活動中散布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和言論。社團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不得開展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須經指導同意,同時,應提前7個工作日活動策劃書提交院團委社團管理部備案。對參與人數較多或在校外舉辦的活動,活動的流程方案、經費管理、安全預案等須由團委重點指導、嚴格把關,且安全預案須同時報保衛處批準同意後方可開展實施。

第二十  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士出席活動,需向團委遞交申請並附校外人士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黨委辦公室批準

第二十 學生社團以社團名義到校外參加活動時,應提前向團委申請,批準方可開展,原則上應由社團指導師或團委相關人員帶隊。

二十六  如有校外機構或個人支持學生社團開展調研、交流、訪問、培訓等活動,學生社團應及時報團委,由院團委視情況會同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研究決定

第二十  院團委要加強學生社團網絡化建設管理,加強對社團運營網站、新媒體平臺的管理和指導,註重培養社團成員的網絡文明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社團經費

二十八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應來自學撥款社會贊助等合法渠道。學團委劃撥社團工作專項經費,用於學生社團工作。社團經費必須用於社團集體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二十九  院團委依照社團年審和星級評定結果向社團劃撥社團經費,社團按照財務規定有效使用經費。

三十   不得以學生社團名義收取會費

三十一  學生社團應製定嚴格的經費管理製度,每學期向全體成員公布經費使用情況。

第七章  社團年審

三十二  團委負責對學生社團進行年審,並集中公示公告社團年審情況。

(一)年審內容包括社團負責人情況、社團成員構成、年度活動清單、指導教師情況、有無違紀違規情況等;

(二)年審過程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對年審不合格的社團,限期整改。整改結果為“不合格”,對其進行註銷處理

三十三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及時團委申請並進行信息變更登記。

三十四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進行註銷:

(一)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

)違反各級教育部門、共青團組織、學聯組織及學相關規定的;

以學生社團名義收取會費的

)以學生社團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的;

)社團活動範圍、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

不參加社團年審的;

)社團年審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其他原因需註銷的。

  考核與獎勵

三十五  院團委依據《社團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對學生社團進行考核,結合社團年審情況、活動實效等,每年對社團進行一次星級評定。原則上評定出的五星級、四星級和三星級社團比例分別不超過社團總數的10%20%30%

三十六  院團委定期組織開展社團活動積極分子、優秀社團幹部和優秀社團指導教師等評選工作,並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的工作經歷視同學生幹部工作經歷,在優秀學生幹部評定中予以認定。

第三十八條  社團指導教師對學生社團的指導工作(至少連續兩年),視為參與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或社會實踐指導工作,並可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時予以認定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如上級有新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團委負責解釋。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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