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社團管理,充分發揮學生社團的育人功能,促進學生社團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共青團中央《高校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辦法》、《高校共青團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天美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社團是指由我院在校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願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誌向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各級教育部門、共青團組織、學聯組織和學院的有關規定,積極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的基本導向,團結和凝聚廣大青年學生,開展主題明確、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繁榮校園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升學生綜合素質,促進學生成長成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學生社團工作由學院黨委統一領導,各相關單位和個人按職責分工履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天美對學生社團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分級指分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和一般社團,分類指分為思想政治類、專業學術類、文化藝術類、體育健身類、誌願公益類、自律互助類、創新創業類及其他社團。
第七條 天美和團委應積極利用各種資源,支持學生社團開展工作。天美為學生社團提供活動場地、器材、設備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條 天美團委負責製定《社團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製度,履行學生社團的年審、考核及動態調整等管理職能,控製社團數量,確保社團工作實效。天美團委成立社團管理部,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學校社團管理職能。社團管理部通過工作交流、專題培訓、評比表彰等方式,指導、支持和激勵學生社團工作。
第九條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是社團的第一責任人,履行社團建設發展和活動舉辦等指導職責。每位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社團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
第十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是社團的具體工作負責人,應做好社團成員招募、活動舉辦、社團管理、檔案建設等社團工作。
第十一條 天美對學生社團管理實行責任追究製。各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學生社團管理職責,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
第三章 社團成立
第十二條 除天美黨委特別批準的外,學生群眾性組織均須按學生社團登記註冊。學生社團登記成立時,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20名及以上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須是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具有組織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
(二)有規範的社團名稱、社團簡介;
(三)至少有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四)有規範的社團章程;
(五)社團的活動內容與發展方向不得與學院現有的社團重復或相互包含。
第十三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向院團委遞交以下材料:
(一)社團章程擬稿;
(二)社團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簡介;
(三)社團成員信息匯總表;
(四)《天美平台學生社團申請成立登記表》等。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交院團委審核,院團委在收到社團成立申請和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成立的決定。經批準籌備成立的,應在批準籌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召開社團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等,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工作以外的活動。
第十五條 從召開社團會員大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院團委社團管理部組織社團答辯。通過答辯的社團進入3個月的試運行期,期間院團委對社團進行監督及指導,表現優良的社團將在試運行期後正式予以註冊成立。
第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關於“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規定,高校不得成立宗教類學生社團。
第四章 社團建設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為我院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和組織機構,有權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有權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本社團的章程行使職權,包括: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對社團變更、解散等事項作出決定,修改社團章程等。學生社團會員大會至少每學期召開1次。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應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並報院團委審查。
第二十條 社團負責人應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 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二) 曾因違反相關社團管理規定被撤職;
(三) 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必須配有指導教師,且指導教師必須是我院在職教職工。社團指導教師應具有較強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管理能力和與社團發展相關的專業知識。
第五章 社團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須遵守相關規章製度,並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任何人不得在學生社團活動中散布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和言論。社團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相符的活動,不得開展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須經指導教師同意,同時,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活動策劃書等提交院團委社團管理部備案。對參與人數較多或在校外舉辦的活動,活動的流程方案、經費管理、安全預案等須由院團委重點指導、嚴格把關,且安全預案須同時報保衛處批準同意後方可開展實施。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士出席活動,需向院團委遞交申請並附校外人士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報院黨委辦公室批準。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以社團名義到校外參加活動時,應提前向院團委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開展,原則上應由社團指導教師或團委相關人員帶隊。
第二十六條 如有校外機構或個人支持學生社團開展調研、交流、訪問、培訓等活動,學生社團應及時報院團委,由院團委視情況會同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院團委要加強學生社團網絡化建設管理,加強對社團運營網站、新媒體平臺的管理和指導,註重培養社團成員的網絡文明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六章 社團經費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應來自學院撥款和社會贊助等合法渠道。學院向院團委劃撥社團工作專項經費,用於學生社團工作。社團經費必須用於社團集體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條 院團委依照社團年審和星級評定結果向社團劃撥社團經費,社團按照財務規定有效使用經費。
第三十條 不得以學生社團名義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應製定嚴格的經費管理製度,每學期向全體成員公布經費使用情況。
第七章 社團年審
第三十二條 院團委負責對學生社團進行年審,並集中公示公告社團年審情況。
(一)年審內容包括社團負責人情況、社團成員構成、年度活動清單、指導教師情況、有無違紀違規情況等;
(二)年審過程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對年審不合格的社團,限期整改。整改結果仍為“不合格”的,對其進行註銷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及時向院團委申請並進行信息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進行註銷:
(一)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
(二)違反各級教育部門、共青團組織、學聯組織及學院相關規定的;
(三)以學生社團名義收取會費的;
(四)以學生社團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的;
(五)社團活動範圍、內容等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不參加社團年審的;
(七)社團年審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八)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九)其他原因需註銷的。
第八章 考核與獎勵
第三十五條 院團委依據《社團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對學生社團進行考核,結合社團年審情況、活動實效等,每年對社團進行一次星級評定。原則上評定出的五星級、四星級和三星級社團比例分別不超過社團總數的10%、20%和30%。
第三十六條 院團委定期組織開展社團活動積極分子、優秀社團幹部和優秀社團指導教師等評選工作,並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的工作經歷視同學生幹部工作經歷,在優秀學生幹部評定中予以認定。
第三十八條 社團指導教師對學生社團的指導工作(至少連續兩年),可視為參與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或社會實踐指導工作,並可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時予以認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如上級有新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團委負責解釋。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