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征兵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征(2020)16號
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征兵工作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普通高等學校征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和國家、本省有關征兵工作政策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征兵工作是依托高等教育資源為軍隊培養輸送高素質人才的戰略舉措,是各級人民政府和高校履行兵役義務的法定職責,是實現人才強軍、人才強國戰略目標的重要途徑,是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加強國防教育的重要抓手。
第三條 加強高校征兵工作,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強軍思想為指導,以部隊戰鬥力建設為牽引,以提高兵員質量為核心,按照“突出主體、轉變模式、完善機製、創新驅動”原則,形成高校大學生征集、使用、退役安置工作良性循環,為實現強軍目標、建設世界一流軍隊提供優質兵員保證,為地方經濟社會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普通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製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天美(以下均簡稱高校)。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征兵工作,包括征集義務兵和直接招收士官工作。
第六條 高校征兵工作經費列入縣(市、區)財政預算,由縣(市、區)根據工作實際和完成任務情況確定。高校征兵工作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
第七條 高校征兵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省、市征兵辦公室負責計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教育行政部門協助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各高校按照規定要求開展征兵工作;公安、衛健、人社、財政、退役軍人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八條 高校征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高校所在地設區市或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歸口管理。高校主校區與分校區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分別由主校區與分校區所在地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和高校協商確定歸口管理兵役機關。高校資源空間分布不均衡的地區,應實行人武部與高校掛鉤開展征兵工作,掛鉤後,高校征兵工作由掛鉤的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歸口管理。
第九條 縣(市、區)征兵領導小組應吸納轄區高校為成員單位,加強對高校征兵工作的指導監督。高校主要負責同誌為本校征兵工作第一責任人,各高校應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負責,學工、就業、武裝、宣傳、保衛、招生、教務、資助、醫務、共青團等部門和院系負責人參加的征兵領導小組。
第十條 高校要掛牌設立征兵工作站,站長由高校武裝部部長或學生工作管理部門負責人兼任,相關部門派員參加,並指定武裝部或學生工作管理部門人員為聯絡員,參加所在或掛鉤的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工作。
第十一條 省和設區市征兵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會同地方政府研究製定高校征兵法規政策和工作措施;
(二)指導下級征兵辦公室和高校開展征兵工作,協調解決矛盾困難;
(三)組織高校征兵工作檢查調研、年度考評和總結表彰,梳理推廣高校征兵工作經驗做法;
(四)協調政府、高校相關職能部門落實高校征兵各項政策待遇。
第十二條 縣(市、區)征兵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指導高校籌劃製定方案計劃,加強組織領導,檢查督促高校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征集任務;
(二)指導高校開展宣傳發動、兵役登記、報名應征、初檢初考、確定預征對象等工作;
(三)組織開展高校學生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工作;
(四)協調政府、高校相關職能部門落實高校征兵相關保障;
(五)協調解決高校征兵工作矛盾困難,梳理總結經驗做法。
第十三條 地方相關部門主要職責:
(一)教育部門主要會同兵役機關部署征兵工作任務,督導高校配合兵役機關做好宣傳發動、兵役登記、應征報名、初檢初考等工作;負責入伍大學生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學籍保留、復學、升學、調整專業等工作;
(二)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完成應征大學生政治考核工作,辦理入伍大學生戶籍註銷和退伍大學生戶籍恢復等;
(三)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保障征兵工作經費,落實入伍大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優撫金、獎勵金等工作;
(四)衛健部門主要負責應征大學生體格檢查工作;
(五)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要負責被批準入伍的高校大學生相關撫恤優待、退役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安置工作,維護高校大學生士兵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高校主要職責:
(一)開展征兵宣傳發動,解讀征兵政策,組織大學生入伍意願調查和兵役登記、應征報名、初檢初考等工作;
(二)配合兵役機關做好體格檢查、政治考核、預定兵管理和交接運輸等工作;
(三)負責大學生入伍手續辦理、學籍保留,以及退役大學生復學、升學或調整專業等工作;
(四)落實入伍大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政策;
(五)完成兵役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計劃分配
第十五條 省征兵辦公室會同省教育廳,依據每年國務院、中央軍委征兵命令及有關政策規定,參考各高校男性畢業生和在校生基數、專業和就業率等綜合因素,確定各高校大學生征集計劃,報省政府、省軍區批準後,以征兵命令形式下達。
第十六條 征兵命令明確的各高校征集計劃,為從本省應征入伍的大學生和應屆畢業生。高校新生和從外省應征入伍的大學生均不得計入各高校完成大學生征集任務數。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兵役登記。每年新生入學時,高校應檢查其兵役登記情況。對入學時未參加兵役登記的大學新生,高校督促其履行登記義務,對拒不登記的,不得為其辦理入學手續和註冊學籍。
第十八條 宣傳發動。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將高校征兵宣傳納入總體規劃,指導高校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一)高校應把兵役法規學習和征兵政策宣傳作為國防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新生軍訓和軍事理論課、人才培養、職業規劃與就業指導等環節,增強大學生依怯服兵役意識。
(二)上、下半年“征兵宣傳月”期間,兵役機關應會同高校,組織征兵政策咨詢、舉辦大學生征集啟動儀式等活動,廣泛宣傳征兵政策。
(三)高校要利用各類教育資源和宣傳渠道,擴大征兵宣傳範圍,有條件的高校可將有參加意願的大學生組織起來,進行重點宣傳發動。
(四)高校在寄送《錄取通知書》時,要附寄征兵宣傳冊,確保兵役登記規定、入伍優惠政策、網上報名流程、學籍註冊保留等內容。
第十九條 組織報名和確定預征對象。高校根據縣(市、區)征兵辦公室要求,組織並指導學生網上報名(網址:http://www.gfbzb.gov.cn)。高校征兵工作站負責對報名應征學生進行體格初檢和政治初審,重點檢查身高、體重、視力及在校期間現實表現,合格的確定為預征對象,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確認。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和高校應積極引導外省籍在校男生(含應屆畢業生)在學校所在地應征。
第二十條 體格檢查。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按照《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 《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辦法》規定要求,專門組織高校應征學生體檢。高校應統一組織學生集中參加,明確有關事項,搞好跟蹤管理。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和高校要開辟 “綠色通道”,征兵工作結束前,高校應征學生隨到隨檢,且體檢中一般不作單科淘汰。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在全省統一體檢工作開始後、高校學生批準入伍前,仍可會同高校組織身體復檢復查。
第二十一條 政治考核。體檢合格的大學生,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及時組織政治考核。政治考核工作由學校所在地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政治考核組負責,轄區公安機關會同高校征兵辦工作站具體承辦。
(一)高校在校生和應屆畢業生政治考核以本人在校期間現實表現為主,原則上不再對其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情況進行函調或外調;確需函調或外調的,由征集地或掛鉤的縣(市、區)征兵辦公室負責。
(二)政治考核期間, 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同步組織走訪調查,高校應安排專人參加,調查對象包括學校領導、班主任、輔導員或同學、校醫等,一般不少於3人,重點調查了解應征學生的現實表現、入伍意願、病史等情況。
(三)政治考核合格的大學生,在批準入伍前,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組織其政治復考。復考一般只做網上調查。
第二十二條 預定新兵。高校所在地或掛鉤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將體檢政考“雙合格”的大學生確定為預定兵對象。高校要協助兵役機關為其發放《大學生預定兵通知書》,並指定專人負責預定新兵的教育管理工作,經常與其保持聯系,及時了解身體和心理狀況,適時加強教育引導,確保兵員不流失。
第二十三條 審批定兵。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嚴格落實“四個優先”規定,優先批準“雙合格”的高校應征學生入伍,並根據其學歷、專業和個人特長合理確定服役部隊。“雙合格”高校學生多且入伍願望強烈、征集指標不足的,由設區市統一調整。高校征兵工作站負責人應參加縣(市、區)定兵會,根據應征學生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定兵後,高校應將定兵名單公示,並及時通知應征學生。
第二十四條 服務保障。兵役機關和高校應積極為應征學生提供各類保障。
(一)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和高校要指定專人受理征兵政策咨詢,並隨時為學生參加兵役登記和網上報名提供技術服務。
(二)高校應為返校參加體格檢查、政治考核、走訪調查的外地應征學生提供必要的食宿保障。
(三)學生入伍前,高校可以舉辦歡送儀式;入伍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入伍學生學籍註冊、保留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審核、發放工作。
(四)對退役後申請復學的學生,高校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復學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落實學費資助、升學就業等優惠政策。
(五)大學生入伍後,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將《新兵花名冊》提供給縣(市、區)公安機關,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及時做好戶籍註銷工作;退役後,及時恢復戶籍。對應身體或政治原因作退兵處理的學生,戶籍註銷地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戶籍;符合復學條件的,高校應為其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五條 被批準入伍的高校學生相關優撫優待、優惠政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切實維護應征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章 監督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兵役關機和職能部門應加強對高校征兵工作的檢查指導,重點對兵役登記、宣傳發動、報名應征、確定預征對象、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審批定兵和相關優惠政策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七條 高校征兵工作納入全省高校工作年度綜合考評,作為學校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對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高校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完不成征集任務的高校,黨管武裝、征兵工作等評優評先實行一票否決;對執行兵役法規政策不堅決、組織指導不到位的高校和個人,進行約談或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兵役機關和高校應遵守廉潔征兵規定要求,加強對征兵工作人員教育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費用,不得以訂購書刊、統一箱包和購買物品等名義攤派雜支,對索賄受賄、拘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應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征兵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不適用高校往屆畢業生,成人教育、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類學校及自考類學校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