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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高校畢業生戶口問題
     
    發布時間:2010-09-24   點擊:225203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
    關於高校畢業生戶口問題


    (一)高校畢業生入學時未遷戶口的,畢業後可直接將戶口從原籍地遷往工作地。原籍地派出所憑畢業證書和《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辦理遷出手續。
      (二)凡我省籍高校畢業生,畢業後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地的,一律準予辦理,憑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對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戶的,還需提供原遷出派出所出具的戶籍登記資料復印件。
      (三)對畢業多年無法辦理改派手續持證未落戶的高校畢業生,根據不同情況辦理落戶手續。對本人仍在原報到城市就業的,應準予在原報到城市落戶,憑勞動合同和過期的《報到證》、《戶口遷移證》辦理。對本人已在另一城市就業的,凡符合現就業城市落戶條件的,經申請批準後在現就業城市落戶;凡不符合現就業城市落戶條件的,可根據本人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憑過期的《報到證》、《戶口遷移證》辦理。對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戶的,還需提供原遷出派出所出具的戶籍登記資料復印件。

    關於戶口簿證管理問題
      (一)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報失,由戶主提交書面申請,予以補發。新《居民戶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戶口簿》予以作廢;原《居民戶口簿》找到的,應交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戶口遷移證件遺失的,應書面說明情況,到原簽發地公安機關重新補辦。原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辦,並註明補辦日期。補辦前,應通過人口信息系統查詢或電話聯系、提供證明等方式,確認其是否未落戶。
      (三)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未辦理落戶手續的,凡屬於本省範圍內遷移且遷移地址不變的,從方便群眾、方便工作的原則出發,應當為其辦理落戶手續。凡屬於外省遷移或遷移地址變化的,仍按《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的通知》(公通字[1994]62號)精神辦理。(高校畢業生按第三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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