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院建發[2006]3號文《物資設備采購的暫行規定》的精神,為維護學校利益,保證設備采購人員的廉潔自律和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特製定本補充規定:
1、一次性采購價值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設備、儀器、零件、易耗品、辦公用品,必須有2家以上(含2家)公司(或生產廠)的報價單,可采用詢價采購方式,對產品的性價比進行比較,並考慮售後服務、公司合作的信譽等因素,綜合評定,選出較優的公司產品進行采購。
2、一次性采購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設備、儀器、零件、易耗品、辦公用品,應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進行,必須由3家以上(含3家)公司(生產廠)提供報價單,對產品性價比進行比較並綜合評價售後服務、公司信譽度後,選擇供應商。
3、一次性采購10萬元以上設備、儀器、零件、易耗品、辦公用品,必須有3家以上(含3家)公司(或生產廠)的報價單,采用招標采購方式。對於標的值必須嚴格保密,在產品性能質量相近或相同情況下,一般應取質優價廉的公司(生產廠)的產品。
4、一次性采購100萬以上設備儀器的合同項目,應召開專家論證會,報院長辦公會通過後按正常招標程序采購。
5所有采購活動應由2人以上(含2人)同時參加。采用競標招標采購應由采購小組進行,任何人不得私自進行采購活動。采購活動應采取回避製度,與供應商有直系親屬及近親關系的采購組成員,應予回避。
6、競標、招標活動中,我方能接受的價格表態應由主管院長或在主管院長授權下實訓處負責人或其他人員進行,其他人員不得私自表態。
7、采購活動中,任何個人都不得向公司(生產廠)索取和收受回扣(紅包或實物),對方公司(生產廠)贈送的禮物(金錢、購物卡、實物)在價值100元以上的一律要上繳。
8、競標、招標過程是屬於天美的財務秘密,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違者要追究其責任,輕者進行批評教育,重者取消其采購資格,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9、采購合同一般由天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署,采購小組成員附署。
10、任何人不得與對方公司串通提高報價以謀取私利,一經發現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11、對於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視其情節輕重可以分別給予批評、降薪、降級、解除聘用合同處理,情節嚴重者可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12、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時,以本規定為準。
200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