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軍事訓練工作,保障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教學任務的完成,依據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印發的《學生軍事訓練工作規定》,結合江蘇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江蘇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軍事機關和普通高校、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下同)。
第三條 學生軍事訓練是指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組織的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教學,以及與學生軍事訓練有關的其它活動。
第四條 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必須圍繞國家人才培養、國防後備力量建設開展,堅持著眼時代特征、遵循教育規律、註重實際效果、實施分類指導的方針。通過軍事訓練,使學生掌握基本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增強國防觀念、國家安全意識,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磨煉意誌品質,激發戰勝困難的信心和勇氣,培養艱苦奮鬥、吃苦耐勞的作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提高綜合素質。
第五條 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是國家人才培養和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重要措施,是學校教育和教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具有中國大陸戶籍的學生應當依法接受學校統一安排的軍事訓練;具有香港、澳門、臺灣戶籍的學生,本人自願參加軍事訓練的,經學校批準後可以參加。
有嚴重生理缺陷、殘疾或者疾病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和學校批準,可以減免不適宜參加的軍事技能訓練科目。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實施
第七條 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在省政府、省軍區的領導下,由省教育廳、省軍區司令部、省軍區政治部共同負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機關負責本區域的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機關要加強對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機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製度或聯合辦公製度,定期分析情況,研究問題,提出做好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指導性意見。
第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必須將學生軍事訓練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應建立學生軍事訓練(國防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生軍事訓練(國防教育)工作。高中階段學校應明確一名校領導分管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指定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學生軍事訓練的計劃安排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建立人民武裝部和軍事教學與研究室。人民武裝部和軍事教學與研究室共同負責軍事技能訓練、軍事理論課教學和國防教育活動的計劃安排與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根據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對適合擔任預備役軍官職務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經軍事訓練考核和政治審查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服軍官預備役。
第三章 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教學
第十四條 學生軍事訓練大綱是學校組織實施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教學、進行教學質量評估和督導的依據。
第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要把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納入在校生的必修課程,同時開設軍事類選修課程。
高中階段學校的學生軍事訓練納入社會實踐活動中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將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作為學校辦學的重要內容,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辦學水平評估和軍事課課程建設評價。
第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時間安排3周,實際訓練時間不得少於14個訓練日(8課時為1個訓練日),本科院校軍事理論教學時數為36課時,專科院校軍事理論教學時數不得低於24課時。高中階段學校軍事訓練和軍事知識講座時間為7至14天。
第十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按照《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要求,加強軍事課課程建設,提供課程建設所需的保障條件,提高軍事理論課教師的教學水平和科研能力,實施規範化課程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分班組織教學,完成《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規定的基本教學內容。軍事技能訓練期間,不得安排軍事理論課教學。
第二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組織實施學生軍事技能訓練所需的幫訓官兵,由學校按照1:40-50的比例提出計劃,經省教育廳審核後,由省軍區司令部協調駐軍部隊、軍隊院校和武警部隊、院校派出,或報軍區審批後統一安排。高中階段學校組織實施學生軍事技能訓練所需的幫訓人員,由軍分區(警備區)或者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協調駐軍部隊、武警部隊和預備役部隊幫助解決。
駐軍部隊、軍隊院校和武警部隊、院校應根據批復的學生軍事訓練計劃,保證學生軍事訓練工作順利完成。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可在學校內組織,也可到軍事院校和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基地駐訓。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考核成績、高中階段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知識講座考核成績載入本人學籍檔案。普通高等學校按規定計算學分。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鞏固和拓展學生軍事訓練成果。
第四章 軍事教師和派遣軍官
第二十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軍事理論課教學由學校配備的專職軍事教師、聘任的兼職軍事教師和軍隊派遣軍官共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按年招生人數800-1000:1的比例,配備專職軍事教師。
第二十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聘任的軍事教師應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教師的基本條件,具有良好的軍事素質、掌握軍事教育理論,熟悉軍事理論課教學方法。
第二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專職軍事教師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納入學校教師正常的管理渠道,逐步建立國防教育職稱系列。
第二十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專職軍事教師配發基層人民武裝幹部工作證和製式服裝,佩戴基層人民武裝幹部領章、帽徽和肩章。普通高等學校專職軍事教師在組織實施軍事理論課教學時應當著製式服裝。
第二十九條 軍隊派遣軍官,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有關規定由派出單位進行管理,享受在職軍官的同等待遇。在普通高等學校任教期間,其課時補助費由所在學校按學校聘任相同專業技術職務教師的補助標準執行。所在學校應當為軍隊派遣軍官提供其它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
軍隊派遣軍官人選和工作量由省軍區司令部、省教育廳協調確定。普通高等學校應充分發揮軍隊派遣軍官的作用,加強軍事課程建設。軍隊派遣軍官應接受所在學校教學管理及教學督導。
第三十條 高中階段學校軍事教師可采取兼職與聘任的辦法配備,熱愛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具備良好的軍政素質,勝任《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教學大綱》的教學要求。高中階段學校應定期對軍事教師進行考評。
第三十一條 省教育廳、省軍區司令部和普通高等學校組織指導普通高等學校軍事教師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應當承擔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軍事教師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任務。
第三十二條 各市教育局、軍分區(警備區)應當有計劃地對高中階段學校的兼職軍事教師進行培訓,培訓時間每三年不少於一個月。
第五章 學生軍事訓練保障
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組織實施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製,納入學校主管部門預算管理,實行綜合定額撥款。
第三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機關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所需的業務經費,商請本級財政列入經費預算,予以保障。
承擔普通高等學校軍事理論課教學任務的軍隊院校,所需的教學和工作經費,由省軍區協調省財政解決。
第三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訓練經費含學生集中軍事技能訓練、軍事理論課教學、國防教育活動、學生軍訓職能部門辦公等費用。普通高等學校應根據學生軍事訓練的實際需要,足額安排所需經費,確保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參加軍事技能訓練應統一著軍訓服裝,所需經費按《江蘇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承訓部隊官兵在普通高校幫訓期間的門診醫療、往返交通、住宿等費用在學校列支,夥食費由學校給予補助。參與學生軍訓組織管理的校方工作人員由學校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七條 江蘇省每三至五年舉辦一次學生軍事訓練大型活動,由省教育廳、省軍區司令部、省軍區政治部向省財政申請專項經費。各地各校也應定期舉行學生軍事訓練相關活動,並安排專項經費。
第三十八條 省教育廳、省軍區司令部、省軍區政治部在省政府、省軍區的指導下,在普通高等學校集中的城市建立學生軍事訓練(國防教育)基地,為學校實施規範化的軍事技能訓練提供保障。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機關應當會同物價、衛生等部門對軍事訓練基地的基礎設施、保障條件、日常管理等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加強管理。嚴禁不具備條件的學生軍事訓練基地承擔學生軍事訓練任務。
第四十條 學生軍事訓練基地和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基地應當為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實施軍事技能訓練提供保障,承擔學生軍事訓練任務,不得以贏利為目的。向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收取經費的項目、標準由省教育廳、省軍區司令部會同省物價局製定;收取的經費主要用於學生軍事訓練及基地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軍事訓練槍支屬民兵武器裝備,由軍分區(警備區)根據總參謀部的統一規劃或軍區、省軍區的安排,予以保障。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的訓練用槍,由學校按配備槍支與參訓人數1:15-1:20的比例,向當地軍分區(警備區)提出申請,由軍分區(警備區)審核,報省軍區批準後配發。訓練槍支在配發學校前,必須經過技術處理,使其不能用於實彈射擊。
第四十二條 經省軍區批準,學生軍事訓練槍支可由普通高等學校負責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學校,訓練槍支由軍分區(警備區)安排保管。
第四十三條 保管學生軍事訓練槍支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建設合格的訓練槍支存放庫室,安排專人管理,實行晝夜值班製度。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訓練槍支看管人員進行政審。
第四十四條 軍分區(警備區)應當按照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訓練槍支存放庫室的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員編配和設施配備情況進行驗收和定期檢查。
第四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實彈射擊槍支、彈藥,由軍分區(警備區)或者縣(市、區)人民武裝部負責保障和管理。軍分區(警備區)對高校實彈射擊需求計劃進行審核把關並統籌安排。實彈射擊所需彈藥按每人6發的標準予以保障。
第四十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應根據省教育廳、省軍區司令部印發的《學生軍事訓練安全管理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嚴格執行,嚴防在軍事技能訓練、實彈射擊、交通運輸、飲食衛生等方面發生事故。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學生軍事訓練期間的各類事故預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勢,適時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不安全隱患。
第四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軍事訓練意外事故報告製度。學校和承訓部隊在軍訓中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軍事機關及相關部門報告,並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事故處理完畢,要將處理結果及改進措施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軍事機關。
第六章 獎勵與懲處
第四十八條 對在學生軍事訓練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軍事機關和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省教育廳、省軍區司令部每兩年進行一次表彰。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軍事機關和學校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 隨意取消和壓縮學生軍事訓練時間的;
(二) 未按《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和《高中階段學校學生軍事訓練教學大綱》規定完成軍事技能訓練科目和軍事理論課教學內容的;
(三) 在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考試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
(四) 未能足額安排或擠占、挪用以及其它不按財務規定使用學生軍事訓練經費的;
(五) 違反規定向學校收取承訓費或者向學生收取軍事訓練費用的;
(六)未按省教育廳、省軍區司令部《學生軍事訓練安全管理規定》執行而發生槍支丟失、人身傷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七) 打罵或者體罰學生的。
有第(六)、(七)項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軍事訓練的學生,按國家發布的學籍管理辦法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占、破壞學校軍事訓練場所、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軍事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賠償損失。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省教育廳、省軍區司令部、省軍區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