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江蘇省高等學校重點專業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實施江蘇省“十二五”高等教育教學改革與教學質量提升工程的意見》(蘇教高〔2012〕1號)要求,為加強我省高等學校重點專業(以下簡稱“省重點專業”)建設的項目和資金管理,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專業通過學校擇優推薦申報、專家評審、公示監督、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的方式進行遴選立項。
第三條 申報省重點專業(含類、群,下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符合本校辦學定位和發展方向,已納入本校專業建設規劃並進行重點建設,成效良好。專業類或專業群中的核心專業具有明顯的學科優勢、行業優勢或區位優勢,與地方支柱產業、戰略新興產業密切相關,能充分體現學校的辦學特色。
2.專業的改革與建設基礎較好,核心專業與相關專業的培養模式改革力度大,教學經費投入充分保障,課程建設成效顯著,社會服務能力強。
3.專業的師資隊伍整體實力較強,核心專業與相關專業有高水平的專業帶頭人與較高水平的教學團隊。
4.專業建設方案科學可行,改革思路清晰,目標明確,措施具體,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政策保障到位,能有效調動教師積極投身教學改革。
第四條 重點專業在申報時應填寫《重點專業建設申報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本科重點專業應重點建設以下內容:
1.人才培養模式改革。依據社會對各類人才的需求,明確人才培養定位,發揮產學研在人才培養中的協同作用。加強課程、教材、教學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改革與建設,采用探究式、研究性教學等新的教學方法。拓寬實踐教學渠道,建立學生深入社會開展實踐實習的有效機製,形成教學、科研和社會實踐有機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
2.教學團隊建設。圍繞專業核心課程群,組建熱愛本科教學、改革意識強、結構合理、教學質量高的優秀教學團隊。教學團隊要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和明確的教學改革目標,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健全的團隊運行機製和激勵機製,特別要有健全的中青年教師培訓機製。
3.課程與教學資源建設。瞄準專業發展前沿,面向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借鑒國內外課程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更新完善教學內容,優化課程設置,形成具有鮮明特色的專業核心課程群。要加強協同開發,促進開放共享,形成與人才培養目標、人才培養方案和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相適應的優質教學資源。
4.教學方式方法改革。深化教學研究、更新教學觀念,註重因材施教、改進教學方式,依托信息技術、完善教學手段,產生一批具有鮮明專業特色的教學改革成果。積極探索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激勵學生自主學習。促進科研與教學互動,及時把科研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支持本科生參與科研活動,早進課題、早進實驗室、早進團隊。
5.實踐教學環節。結合專業特點和人才培養要求,增加實踐教學比重,改革實踐教學內容,改善實踐教學條件,創新實踐教學模式,增加綜合性、設計性實驗,倡導自選性、協作性實驗。配齊配強實驗室人員,鼓勵高水平教師承擔實踐教學。應用性專業應加強與政府部門、行業、企業的合作,積極引入校外實踐資源,使行業企業成為重點專業建設的重要力量與受益主體。
6.教學管理改革。更新教學管理理念,加強教學過程管理,形成有利於支撐綜合改革試點專業建設,有利於教學團隊靜心教書、潛心育人,有利於學生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相輔相成的管理製度和評價辦法。建立健全嚴格的教學管理製度,鼓勵在專業建設的重要領域進行探索實驗。
7.以專業類為單位建設的本科重點專業要嚴格遵循專業類建設的特點與規律,加大人、財、物的統籌,創新體製機製,積極探索專業類的管理與組織形式,實現建設成果的共享。要整合專業類中各專業的教師資源,優化師資隊伍結構,提升教學團隊教學能力,滿足重點專業類各專業教學需要;要整合核心專業與相關專業的實踐教學資源,建設面向專業類的實驗室、實習實踐基地和實踐教學共享平臺,實現優質資源的充分利用與高效共享。
第六條 高職重點專業群應重點建設以下內容:
1.人才培養體製建設。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對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的需求為依據,按照“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人才培養模式的要求,創新專業群人才培養體製,與企業(行業)共同製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實現專業教學要求與企業(行業)崗位技能要求對接;推行“雙證書”製度,實現專業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引入企業新技術、新工藝,校企合作共同開發專業課程和教學資源;積極試行多學期、分段式等靈活多樣的教學組織形式,將學校的教學過程和企業的生產過程緊密結合,校企共同完成教學任務;建立行業、企業和社會參與的人才培養質量保障體系。
2.課程體系建設。根據專業群所面向的特定“服務域”,明確各專業之間的依賴關系,深入分析專業群內核心專業與相關專業和課程的共性與差異性,圍繞核心崗位的工作領域構建專業群核心課程,按照核心崗位涉及的工作內容確定課程內容,形成公共平臺與多個專業方向彼此聯系、相互滲透、共享開放的課程體系。以保證專業群的基本規格和全面發展的共性要求的“平臺”課程和實現不同專業(方向)人才分流培養的“模塊”課程為主要形式,按照由簡單到綜合、由易到難,分級別開發的原則,進行核心課程群的整體設計。通過課程群的底層共享,中層分立,高層互選,凸顯專業群的適應性,發揮專業群在拓展新專業(或專業方向)方面的集群優勢。
3.實訓體系建設。針對專業群面向的行業(產業)與崗位群,以專業群內各專業的崗位通用技能與專門技能訓練為基礎,系統設計實訓體系,整合核心專業與相關專業的實踐教學資源,分類組建實訓基地。按照實訓基地的功能定位,通過“模塊化”和“項目化”的形式,開展實訓教學內容的系列化建設,形成滿足專業群共性需求與專門化(或個性化)需求的、校內校外相結合的實訓體系,實現優質資源的充分利用與高效共享。
4.信息化教學資源建設。圍繞核心專業與相關專業,以企業技術應用為重點,校企之間搭建信息化平臺,將企業的資源引入教學,建設涵蓋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的數字化專業群教學資源;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開發虛擬工廠、虛擬車間、虛擬工藝等,作為實踐教學和技能訓練的有效補充,提高教學效益。按照核心課程群與專業相關課程的內在邏輯關系,建設由優秀數字化媒體素材、優秀教學案例等教學基本素材構成的、可不斷擴充的開放式專業群教學支持系統,創建先進的數字化學習空間,實現信息化教學資源在專業群內的廣泛共享。
5.“雙師”團隊建設。根據專業群教學需要,整合專業群相關專業專兼職教師資源,優化師資隊伍結構,發揮不同專業背景和工作經歷教師的優勢,通過校企“互聘、互兼”雙向交流的團隊合作機製,打造一支具有現代職教理念、教學經驗豐富、實踐能力強的高水平“雙師型”專業群教學團隊,提升教學團隊的教學能力、技術創新能力和技術服務能力,滿足重點專業群各專業教學需要和行業企業的發展需要。
6.專業群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建設。按照專業群建設的特點與要求,探索專業群建設的特點和規律,創新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探索建立由行業企業代表、相關專業負責人、學生代表等利益相關方參與的專業群建設組織管理形式,建立健全專業群建設管理製度,協調專業群內各專業的建設與發展、資源共享與互補,通過柔性化的專業管理與課程組織,提高專業拓展和滾動發展的能力。
第七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主要負責省重點專業的規劃布局,製定省重點專業建設與管理的相關製度,籌措建設專項資金,組織實施遴選、驗收、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八條 高等學校是重點專業建設與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製定本校的重點專業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組建本校重點專業建設領導小組,聘任重點專業建設負責人,落實重點專業建設的配套經費與自籌經費,協調相關部門、院(系),在人、財、物等方面保證重點專業的建設與管理需要。按照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要求,做好重點專業年度報告、中期檢查考核和驗收等工作。
第九條 重點專業所在的相關院(系)是重點專業建設與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必須切實落實本院(系)重點專業建設與管理的各項措施,保證專業建設計劃的順利完成。
第十條 重點專業建設經費包括省財政專項投入、舉辦方投入、學校配套、接受行業企業捐助等。舉辦方投入與學校配套之和必須不低於省財政專項資金。鼓勵重點專業通過承擔科研項目、提供社會服務、與社會廣泛合作、接受捐贈等多種途徑,多渠道籌措建設經費,用於專業發展。
第十一條 重點專業建設經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製訂與實施、課程與教學資源開發、師資隊伍與教學管理運行機製建設等。重點專業建設經費實行項目管理製度,應根據有關財務製度的要求,嚴格審批程序,進行分項明細核算,按預算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學校審計部門應加強對重點專業建設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十二條 重點專業應充分發揮專業綜合優勢和對其它專業的輻射和示範作用,提倡專業間相互開放與協作,全方位提高資源共享程度,提高建設效益。應設立重點專業建設展示網站,及時展示建設成效。
第十三條 重點專業在建設期內實行年度報告、中期檢查、期末驗收製度。對立項建設的重點專業,由省教育廳下達《重點專業建設任務書》,其主要內容包括建設目標、建設內容、進度安排、預期成果、經費支持等方面。
第十四條 各高等學校在每年年底對本校重點專業進行年度檢查,填報《江蘇省高等學校重點專業年度報告》,並於次年3月底前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五條 重點專業的中期檢查由省教育廳組織實施。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重點專業建設任務進展情況、標誌性成果的階段目標完成情況以及經費的使用和績效、學校配套或自籌經費的到位情況等。對沒有達到建設要求的專業,將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稱號。
第十六條 重點專業建設期末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組織驗收。驗收內容包括建設任務完成情況、標誌性成果的實現情況以及項目總體績效等。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對驗收優秀的專業,將給予一定的經費獎勵,對驗收不合格的專業,將取消重點專業稱號,並同時取消下一輪重點專業的申報資格。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